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商誉的载体,其市场使用活动是灵活且多变的,因此商标纷争也是非常常见的且纷争的引发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商标规范使用”是商标纷争引发因素其中之一。
对于商标不规范使用问题,《商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笔者结合实务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商标不规范使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标注注册标记。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才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即“®”。法律规定很简单也不难理解,但是在实际的市场应用中会不小心就出现问题,如:
1、为了美观或市场宣传需要,改变商标的字体,整体外观设计等;
2、在未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
以上情况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即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那么这种情况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上面的情形,一旦发现“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标注在非注册商标上,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企业应特别注意,“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仅能够在已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范围内的情形下进行标注。
二、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法》中还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笔者常常收到关于此问题的咨询,大部分企业在商事活动中都是有证据留存的,但留存的证据是否为有效证据是有待商榷的,比如有很多企业面临证据上显示标识与已注册商标标识不一致的问题,由此可能带来已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其在广告宣传中所使用的主要为“CROCOLADIES”、“CROCOKIDS及图”标识。
本案中,复审商标为“Croco”,由字母组合而成,将复审商标与上述标识相比较,虽然均包含有“Croco”字母组合,但“CROCOLADIES”中的字母“L”经过艺术处理具有一定的显著性,“CROCOKIDS及图”中的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强,因此上述两标识与复审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形成显著区别,不具有同一性,且上述标识分别与第3304072号、第246871号商标一致,因此上诉人主张上述标识的显著部分为“CROCO”,上述标识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 |
(2010)高行终字第880号 |
复审商标 |
(246863) |
使用标识 |
(3304072)(246871) |
判决认定 |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其在广告宣传中所使用的主要为“CROCOLADIES”、“CROCOKIDS及图”标识。本案中,复审商标为“Croco”,由字母组合而成,将复审商标与上述标识相比较,虽然均包含有“Croco”字母组合,但“CROCOLADIES”中的字母“L”经过艺术处理具有一定的显著性,“CROCOKIDS及图”中的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强,因此上述两标识与复审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形成显著区别,不具有同一性,且上述标识分别与第3304072号、第246871号商标一致,因此上诉人主张上述标识的显著部分为“CROCO”,上述标识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
案号 |
(2015)高行(知)终字第3613号 |
复审商 |
(3159414) |
使用标识 |
(8570965) |
判决认定 |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所显示的均为“WEWE”标识,其与复审商标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结合被上诉人还拥有第8570965号商标,而涉案证据所显示的“WEWE”标识与第8570965号“”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几乎完全相同,而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基本相同,并且结合被上诉人的陈述,其实质使用的并非明确、唯一指向复审商标,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具有真实使用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也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规范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错误,被诉决定关于基于被上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的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
*上述判决认定内容摘自于对外公开数据库中调取到的判决
通过上述两个例子,能够清晰的看出,无论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基础上加入其他显著性较弱的要素进行实际使用,还是对已注册商标字体进行修改、重新设计后进行实际使用,均属于自行改变商标的情形,故已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可见,通常企业会出于经营策略等角度考虑对商标标识进行升级,如实际使用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不一致,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三、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存在侵权隐患。
大家通常认为:注册商标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获准注册的,符合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进行变形使用,原则上不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但是,因商标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如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实际上已不是注册商标,故不排除变形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故可能存在变形商标被他人提出侵权之诉。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前做好后续使用规划,以保证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一致,尽全力规避侵权隐患。如实际规划发生变化,需考虑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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