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注册人在注册后的第5-6年,即在第5年或第6年全年进行使用宣誓,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在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届满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注册人通过申请可以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宣誓成功后,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而要求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
上一篇:美国申请商标的常见问题(宣誓)
下一篇:探析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适用条件